近日,一条广东首例见义勇为者因医疗费用无以为继状告政府的新闻,引发无数网友激烈的讨论。(7月13日《羊城晚报》)
据悉,2012年6月1日,云浮市新兴县李聪森、李摄森兄弟在见义勇为后,弟弟惨成植物人,救治三年医疗费用无以为继,其家人想从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获得资助,却被告知事情发生在政策颁布前,并不符合要求而拒绝。不得已而状告政府。笔者以为不能让见义勇为者走投无路。
时至今日,每每打开新闻网站,负面新闻迎面扑来。特别是救人者反而被讹诈的心理负担,还在人们心中隐隐作怪,面对需要救助者还在反复纠结时,见义勇为者竟然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然李氏兄弟抛开思想包袱,毅然奋不顾身救人而成为植物人,三年毫无意识。后续医疗费用竟然没有了着落,家人不得已而要状告政府。不禁试想,假如当初李氏兄弟知道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将要面临是这样的结局,他们将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这样的真实事例将在社会上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严重的打击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会让有着社会正义感的人们不得不在个人得失面前不断权衡利弊,在危险面前犹豫、退缩、甚至逃避,不敢挺身而出,主持社会正义,弘扬社会正能量。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将会因此错失救援的最佳时机,岂不让人寒心。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依法办事固然值得称赞。但政府应该承担起主体责任。首先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引领社会正气的要求,广泛宣传,引导社会群众捐钱捐物,积极筹集资金,将见义勇为者安顿好,解决其后顾之忧,打消人们的心理顾虑,树立起好人有好报的实例,在全社会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其次要根据时代发展要求,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岂能因为《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是自2013年1月起实施,而李氏兄弟的事情发生在2012年6月,而不符合政策要求,而被拒之门外。总不能见义勇为还需要分时间段,在实施见义勇为前,还要先查看法律法规是否已经开始实施,等到能保障自己的权利时再施以援手,否则因见义勇为造成的伤害要自己负责。
制度有缺陷可以修补完善,而人心受到了伤害恐怕难以修复。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既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后再流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