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据相关资料显示,特赦,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即有规定。自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此后再未启动过。这一次,是我国40年来又一次作出特赦决定,其影响和意义无疑是深远的。
特赦是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同时盛世赦囚是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今年是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特赦部分服刑犯,这既与阅兵等纪念抗战活动气氛与精神相符,也体现出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更为注重德治与法治并举、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文明治国理念。
此次特赦的范围、时间都作了严格的区分和界定,限定对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并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兼顾了法理情。此举体现出对曾经参加过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宽大、仁政,创新了宪法实践,积累了德政,展现了执政自信。相信此次特赦又将成为中国政治文明进步的一大亮点。
从废除劳教制度、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到这次特赦罪犯,中国在法治道路上走得越来越从容,表现越来越自信,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点赞,彰显法治和德政的光芒,顺应了时代的召唤,回应了人民的期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