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历史上的特赦制度完善于唐朝,中国古代大赦天下,往往以君王意志为转移。而中国在现代化的建设中,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对象往往包含年长或年少的罪犯,是人道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彰显的是法制精神,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第60条和第80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此次特赦,既是对宪法的尊重践行也是一次宪法的普及教育,必将在社会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针对本次特赦有关部门提出了“不错放一人,不漏赦一人”这一明确要求。同时, 本次特赦不包括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说明了党和国家坚守法治底线的一贯态度。
此次赦免的四类对象首先便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既突显了我国尊重历史,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念,同时也是对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的相关人员保卫国家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行为的一种肯定,更是对他们宽柔相济的一种人为关怀。特赦对象还包括部分年老体残和少年罪犯,充分体现了我国“尊老”的优良传统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彰显了国家以人为本,以德治国的理念。
从实际效果看,本次特赦充分发挥了特赦制度的积极作用,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体现了党和国家的人文关怀,突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必将激发全国群众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豪感和自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