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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童养媳”的恶习撕裂社会公义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禹海君 2016-05-31 09:48

父亲施暴,被患有精神分裂的母亲打死。母亲离家出走,马泮艳三姐妹被托付给大伯父。12岁左右,三姐妹被大伯父以童养媳的方式嫁人。2000年,12岁的马泮艳嫁给了比她大17岁的陈学生,被迫发生性关系后生下女儿。在为陈家又生下一个儿子后,马泮艳逃到广东。今年5月4日,马泮艳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与丈夫陈学生离婚。(5月26日《京华时报》)

又见“童养媳”新闻,这些年,媒体屡有曝出。比如,去年8月,有媒体报道,25岁湖南女孩5岁时成了“童养媳”,20年中被拐9次,睡过猪窝,其时引发舆论一片哗然。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中极端包办婚姻形态的“童养媳”,本就是一种遭世人唾弃的恶习,为何会在21世纪的中国仍然存在,且数量似乎还并不少?

“童养媳”常发生在女方家穷困养不起孩子或无力出嫁,或者家庭变故如父母亡故无人抚养,就送或卖幼女做“童养媳”,本质上属于包办兼有买卖性质的畸形婚姻形态。这种婚姻形态下,受害的大都是无辜少女。就以重庆马泮艳三姐妹为例,因为家庭变故,最终被以“童养媳”的方式嫁人,遭遇强奸、欺凌等非人遭遇。

遗憾的是,面对这样的悲剧,我们的司法形同虚设。一方面,既没有及时制止这种包办和买卖婚姻,反而默许了这样一种形态的存在;另一方面,面对被害人的报警举报,当地派出所却只是对受害人做了医疗检查,证实她当时已不是处女。单方面听信了所谓马泮艳已经嫁给了陈学生的说法,并据此判断是一起家庭纠纷,让报案不了了之。

在长达十几年里,受害人遭受非人待遇,但凡司法部门能够及时介入调查,给予违法包办和买卖婚姻者应有的惩戒,受害人也便能够得到及时的解救。那么,问题来了,是我们缺乏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惩戒办法吗?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婚姻行为包括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以说,并非无法可依。

“童养媳”屡屡曝出,悲剧一再刺激人们的泪腺,撕裂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司法部门不能再保持沉默,必须尽快铲除这样一种封建恶习。而这,亟需司法部门积极果断地亮剑,一方面,必须彻查已经曝出的“童养媳”背后的涉案人员,给予其应有的惩处,还受害人公道,另一方面,亟需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防范。(禹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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