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6月2日17时许,新邵县龙溪铺中队接到“110”派警电话称,在该镇迎光乡顺水村路段,两辆小车会车时相刮,车辆受损无人受伤,需去现场处置。
警情就是命令,该中队指导员带领辅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到现场进行勘查照相,询问事故形成原因,处理事故协商赔偿事宜。指导员在处理过程中观察到湘E00***轿车驾驶员王某成谈吐间有很大的酒气,且一脸通红,在民警面前躲躲闪闪,民警马上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当场控制王某成,进行询问得知,王某成吃中饭时,和几个朋友一起喝了三杯红酒。撤离现场后,民警将王某成带到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护士站进行抽取血样,送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
6月4日,检验报告显示:王某成的血样的酒精含量为73.24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新邵交警温馨提示,红酒也是酒,驾驶员一定记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