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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主体资格” 也有依法维权的权利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何有臣 2014-04-15 09:09

411日,兰州市城区唯一的供水企业——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被检测出苯含量严重超标。414日,兰州数位公民对水厂提起民事诉讼。兰州中院以“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受理此案。(414日《财新网》)

看了这条新闻,人们不禁会有几分疑惑: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依照法律来进行维权,怎么还就不具备“资格”了?难道,没有所谓的“诉讼主体资格”,面对侵权时,人们就只能忍气吞声、听之任之?怎么说都让人难以接受。诚然,一般人可能不会明白怎样才叫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无论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做口头解释也好,拒绝出具书面文字裁定也罢,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面对侵权行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都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就足够了。

我们姑且不论专家对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进行解读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论,起码兰州中院的答复和处理就显得太过冷漠和生硬。法律的确是庄严的,不可能为人情而让步。但是,轻飘飘的一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就将受害人诉求拒之门外,看似完全从法律条文出发,有理有据,实则是对法律的简单机械地运用,不但伤害了当事人的感情,还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的真义。毕竟,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同样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主义法治更应该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我们的立法机关和立法者们也该好好反思。须知,与“规范、事实、价值”的三维结构相对应,法律不仅仅是纸面上的法,还是行动上的法,也是理想中的法。这次“失败的”维权事件,绝不能简单地当成个案来看待,它恰恰暴露了我国在立法和用法理念上的薄弱与缺位,还有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够健全完善。倘若在立法之初便考虑得更加全面细致、准确严谨一点,或者当问题和矛盾出现之后,及时汲取经验教训对相关法律进行补充和修订,怎么在具体适用中出现法院说法一个样、专家说法另一个样的矛盾与无所适从?又怎会产生这种仅仅因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就导致依法维权反被法律所拒的几近笑话的“黑色幽默”?

据新闻称,原告方表示此次起诉虽未成功,但将对兰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诉理由后再次诉讼。尽管遗憾于他们可能需要通过曲线途径,才能实现自己的维权之举,但是我仍然衷心希望他们能够成功。因为,他们至少没有轻易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利,这种精神对于推动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无疑会大有裨益

                                 (作者:湖南新邵县委组织部何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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