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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完善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 2012-12-05 00:00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以来,先后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和解读,我认为新的刑诉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行的检察制度。下面,我就刑诉法的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完善谈谈自己的学习心得,借同志们参考。

一、强化侦查、强制措施,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1、恰当延长传唤、拘传时间。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

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4、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规定。

二、完善了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制度

1、完善了不起诉制度。

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3、明确了检察官举证责任。

4、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案卷移送制度。

5、增设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6、增设了量刑程序,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7、新增了第二审开庭审理前查阅案卷的规定。

8、规定了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

9、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附条件不起诉作了具体规定。具体条件:

①仅限于未成年人;

②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五章、六章规定的犯罪;

③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④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

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没有异议。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10、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即通常所说的刑事和解)。

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二章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条件:

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犯罪案件;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⑤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另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和解的基本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的处置,包括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和审判机关的从宽处罚。

三、改革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1、使逮捕条件具体化

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的三个条件没有改变,但对“社会危害性”提出了五条具体标准,即: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此外,刑诉法还对三种情形作了应当逮捕的例外规定:

①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

②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2、采取措施使审查逮捕程序具有公开性、诉讼性。

3、延长了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时间。

新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自侦案件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也就是说最长可以在十七日内作出决定。

4、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四、全面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1、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加强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

2、设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

3、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新刑诉法总则第四章第三十二至四十六条规定了辩护和代理的相关内容和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4、通过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5、明确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包括自侦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6、加强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监督。

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中明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7、将量刑纳入法庭调查有利于对量刑活动的监督制度。

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样规定,有利于对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

8、完善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9、完善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0、关于对强制医疗的规定和执行的监督。

11、建立没收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权和监督职责。

五、加强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1、完善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特殊含义

新刑诉法第二条中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质上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特殊含义。理由是紧接着规定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非特殊含义,那就属于重复规定,也就没有意义了。

②刑诉法第十四条辩护权的强调。除重申辩护权外还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进行控告。

③“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新刑诉法既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又规定了如实供述的义务,实际上是“不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义务并存,但两者并不矛盾,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另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不得强迫其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2、完善了辩护制度。

新刑诉法第三十六至四十条等条款分别规定了辩护人的会见权、调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诉权等诉讼权利。

3、非法证据的排除,遏制刑讯逼供。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条规定主要是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遏制刑讯逼供。

4、讯问录音录像。

新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续完整性。

5、强化对侦查的监督。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以此来制约和监督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作者系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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