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新闻网讯(通讯员 马固良 赵志香)“以前,我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后因为质量问题导致举证困难而放弃索赔,损害了自身利益。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给我们广大消费者带来了福音”。近日,新邵县酿溪镇消费者石某来到该县工商局,在一份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高兴地从执法人员手中接过现金6650元后如次说
原来,5个月前石某在新邵某家电商场花费6650元购买了某品牌电视机。不料使用不久后电视机居然就出现了电视屏幕严重漏光、面板颜色不一致等严重问题。对此,石某向商场多次反映情况,怀疑是旧机翻新,要求根据“三包”条例给予更换新机。但商场认为电视机问题属于人为损坏,不能更换,双方多次协商不成。今年4月份,石某在多次交涉末果情况下向新邵县工商局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接到石某的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实如石某所讲是实,但商家只同意提供维修服务,不同意换机。而明显面板颜色不一致不是维修问题,消费者石某执意退货。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要求商家提供证明石某购买的电视机属于人为损害的证据,而商家无法拿出证据,据此,执法人员经多番调解,最终该商场因无法提供相关责任证据,只好同意给石某办理全额退款6650元。至此,这起购电视机消费纠纷案,在新邵县工商局利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处理后,帮助消费者成功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