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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扣车”,不应是法与权的“PK”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余达 2014-07-01 17:02

陕西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截至27日,被强行扣留10天的31辆工程车,前轮胎悉数被放气,静静地停在原平市铝业大道上一家工厂的院子内。(6月28日《华商报》)

从报道看来,双方各执其词,也是“公婆”各自有理。所以,有网友揶揄,一方面,这似乎不符合“秦晋之好”的历史渊源;另一方面,通过一次扣车的行为,可以见证法与权的“PK”,未尚不是一件好事。但个人认为,这其实不是法与权的“PK”,而是两个执法部门法治意识的“缺位”。

按照相关法律,法院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裁定生效的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和保全。所以,华阴市法院如就地查封,自是不存在争议。而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法院要保全的对象为重型无牌照大型工程车,而且法院不用其他有资质的车辆运输,而是自己派司机将无牌照车开回华阴。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所以,无论这些工程车是做什么用的、为什么要上路,既然上了路,就应该去办理牌证或是临时牌。

由此可见,华阴法院的工作人员出示相关司法裁定和证件,只是对相关车辆予以扣押的依据,而不是这些无牌照机动车可以上路的依据。因此,原平交警发现31辆无牌照工程车在其管辖路段行驶,予以拦截和暂扣,应该说是于法有据。

但原平交警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其显然违反了执法程序。交警作为执法部门,当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其在“暂扣凭证”没有明确给出的情况下,强行扣留标的物,同样也是执法者犯法

当然,就此,我们不能各打五十大板。法律彰显的是正义和公平。法院是最能体现法律权威的地方,法院工作人员自然也应知法懂法,理应给其他主体树立守法的榜样。而交警作为执法部门,同样也应做守法表率,更不能违规执法。一起扣车事件,让两个执法部门全都成了违法主体,这种尴尬的背后,表面是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其实质还是法治意识缺位。所以,当下要做的,不是相互指责,更不是就此“斗牛”,而应该双方心平气和,回到法律的轨道上去解决,或许这才是“阳光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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