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新华社报道,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
被判刑十年的官员,不仅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可以四处跑飞,逍遥自在。对此,大众在质疑之外,或许还有更多的疑问,是谁给予石某如此特权?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监外执行是指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在监外服刑的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这一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体现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以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但近年来,“保外就医”屡屡走样、成为获刑官员的“避风港”不在少数。比如原江门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入狱10年,但其通过收买相关人员,便堂而皇之保外就医一年多。河南西峡县气象局局长禹相杰驾公车陪领导到景区游玩途中,由于操作失误将路边的三个行人撞死,南阳市、西峡县气象局拿出巨资替他赔偿买单,禹相杰被刑拘后,以高血压、心脏病为由保外就医。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显示,5年来共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其问题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在交付前由法院决定,交付后由监狱看守单位按程序报批。从法律上层面上讲,如果石某患心脏病和膀胱癌属实,那么其保外就医并无不当,只不过其离开必须请假报告。但面对大众的质疑,七星区法院推三阻四,迟迟没能给出说法;而负责对石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管工作的阳朔县公安局的答复来看,似乎也有的“事不关己”的味道。事实上,据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呈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完全由法院一家决定,法院既充当公诉人,也充当裁判者,不须开庭审理,更无须接受公开监督;在交付执行后,则是由监狱来决定,虽然要呈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行政化的审批,也无须进行开庭审理,不需要质证,缺乏有效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更缺乏透明的公开程序。所以,从阳朔县这一事件看来,无论是法院还是监狱看守机关,都是一家独大,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自然使得“保外就医”成了“法外之地”。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暂予监外执行之所以与减刑、假释一样,出现重重问题,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堵住规则漏洞,避免暗箱操作,审批和监督的公开透明才真正的关键。所以,一方面要进行司法化改造,无论是罪犯交付执行前还是交付执行后,都由检察机关提出,再交与法院裁决。另一方面,还要实施信息公开,将保外就医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接受大众监督。(余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