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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非营运为由拒赔是否合法?法院判了

来源:邵阳新闻网 作者:郭煜 王朝伟 2025-10-16 08:47

邵阳新闻网10月16日讯(通讯员 郭煜 王朝伟)向租车公司租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非营运为由拒赔,是否合法?近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月6日,唐某某租用某租车公司的一辆小型轿车,在途径隆回县时,与车辆右侧驾驶自行车的宁某相撞,造成宁某受伤,车辆受损。2024年1月19日,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认定唐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宁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宁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7311.40元。经鉴定,宁某评定为9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面部疤痕建议补偿10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租车公司按照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但是租车公司又将该车辆出租给被告唐某某使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的使用范围,增加了车辆发生风险的几率,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并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

后宁某将唐某、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8825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唐某某、租车公司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车公司为案涉车辆以非营业用的机动车使用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后将被保险机动车租赁给唐某某使用,虽收取了租金,但属于租车公司的正常营业范围。根据租车公司的名称可知其为汽车租赁公司,且其一次性为公司名下120台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其本身负有对保险标的权属、状况、用途等进行必要了解的义务,其在承保时应当知晓投保车辆可能被用于租赁用途,仍同意以非营运车辆性质承保,应认定保险公司已知晓并允许投保车辆可用于租赁。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对营业与非营业的性质进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租赁行为改变了车辆非营运性质为由,拒绝商业保险理赔。

此外,租车公司将车辆短期出租给唐某某使用,现没有证据证明唐某某将案涉车辆进行营运活动,车辆的出行频率、出行范围并未增加,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险的几率也并未提高,且租车公司交付车辆时,已核验唐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驾驶资质。因此,租车公司将被保险机动车出租给唐某某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确认宁某各项损失共计296780.98元。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宁某各项损失共计254,024.78元,唐某某赔偿4,240.72元,其余由宁某自负。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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